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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陕西省发布“十条措施” 深化成果转化“三项改革”

稼轩律师
2024-08-28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硬科技合规官 Author 张妍

文 | 硬科技法律服务中心预计预览时间:7分钟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在全面总结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试点《成果转化三项改革,陕西省力度空前》经验基础上,2022年底陕西省发布《深化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十条措施(试行)(以下简称“十条措施”),多措并举、持续发力,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营造有序的环境和制度保障,促进释放科技成果转化的巨大活力。

纵观“十条措施”内容主要分为三个方面:深化“三项改革”具体措施、加快科技成果流转、完善成果转化支持体系。



一、深化“三项改革”具体措施


(一)建立作价入股专门持股平台

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是“三项改革”的重要内容。其中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形成的国有股权也在单列管理范围内。“十条措施”中提出建立作价入股专门持股平台,将国有股权的“单列管理”具像为“集中管理”,为科技成果形成的股权单列管理创造了一条管理路径。通过阅读政策内容,本条措施实质是“股权托管”,持股平台公司受高校院所的委托行使股东权利。在具体运作时科研团队、单位、持股平台三方的责权利如何界定能够更加有助于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还有待在实践中持续探索。

(二)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三项改革”允许高等院校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并将其视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行为。这就面临一个现实的问题,既然将其视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行为,势必涉及股权奖励,获得股权奖励的科研人员能否同样享受递延纳税的优惠政策,这关系到科研人员的切身利益。

如科研人员获得横向结余经费形成的股权奖励需立即缴税,则不符合奖励的初衷,而在之前政策层面对此情况并无明确规定。“十条措施”弥补了这项空白,明确受奖人与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股权奖励享受同样的个税优惠政策,真正做到了改革措施的“闭环”,及时回应“改革”过程中提出的新需求,让科研人员能够切实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合理收益。

(三)完善尽职免责机制

一直以来,国有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过程如何落实“尽职免责”是业内关注的焦点。以往政策多数提及的是“尽职免责”原则,“十条措施”则进一步阐述了“尽职免责”实施方法,明确建立“正面清单”。各单位就“尽职免责”制定的管理办法以及其他依法依规建立的科技成果转化办法都可以成为审计、检查等工作的“正面清单”,只要依据这些制度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可被认定为“尽职免责”。

另外,认定结果可以跨部门互认,有助于解决成果转化“九龙治水”的困境,减少成果持有单位及领导对于“多头管理”的顾虑。



二、加快科技成果流转

(一)许可“先使用后付费”

“先使用后付费”指试点高校院所将单列管理的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双方可约定采取“零门槛费+阶段性支付+收入提成”或“延期支付”等方式支付许可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对高质量的科技成果供给有迫切需求。科研院所由于国有单位身份,要按照国有资产使用的要求进行公允定价,而中小微企业则支付能力较为有限。双方在商议价格时存在着巨大的现实落差。

通过“先使用后付费”的制度安排,一方面降低成果许可交易的门槛,使更多的科技成果可以流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帮助中小微企业更好的发挥创新主体作用,另一方面可以拓展高校院所科技成果需求群体范围,使更多束之高阁的成果可以物尽其用。

(二)探索“权益让渡”转化方式

“权益让渡”转化方式是赋予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以下简称“赋权改革”)的一项有益探索,试点高校院所将单列管理职务科技成果留存部分的所有权让渡给成果完成人,由成果完成人自主实施转化。目前常见的“赋权改革”通常是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共有科技成果的所有权。

这有可能造成处置职务科技成果需要遵循两套决策流程,无疑增加了决策的时间成本,加大了决策的难度。另外双方共有情况下,科技成果仍然具有一定份额的国有属性,增加一方私有权利人反而使问题更加复杂化,对于国有、私有利益如何进行协调,会多出无谓的疑虑。

因此积极探索“权益让渡”的模式,试点高校院所通过收取现金或未来股权收益的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完全赋予科研人员,将使得权属更加清晰,流转更加顺畅,保障了单位和科研人员两类主体的合法权益。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高校院所与项目公司无产权关系,建议高校院所应与科研人员通过协议约定保障日后获得股权收益的权利。


三、完善成果转化支持体系

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除了激发内生动力,亦离不开外部创新生态体系的支撑。“十条措施”针对人、财、物三类创新要素存在的痛点发力,包括提高供给源头质量的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增强不同性质经费支持的“三项改革”计划项目、开展“先投后股”试点、加大科技金融支持,充分利用技术经理人的专业作用、加强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

以上措施中最具有创新性的是开展“先投后股”试点。“先投后股”即有关部门以科技项目形式向科转公司投入财政科技经费,在被投企业实现市场化股权融资或进入稳定发展阶段后,将投入的资金转换为股权,并按照“适当收益”原则逐步退出。

开展“先投后股”的出发点是,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产业化,需要跨越“中试”的死亡之谷,这个阶段的经费支持是最短缺的。政府的财政资金普遍支持基础的实验室科研项目,市场化的基金侧重于投资商业模式清晰的项目,而“中试”这个高风险、直接收益有限的时期,其经费来源并无保障。因此,采取“先投后股”的形式引导政府资金扶持“中试”阶段的项目无疑是雪中送炭。

另一方面,财政资金并不是完全送给项目,有关部门可以投资的思维甄选项目,今后有转换为股东的机会获取收益。这是符合市场化逻辑的制度安排,为资金供需双方的交易创造了公平的环境。


四、总结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改革已进入深水区,陕西省持续发力,细化、具化改革措施,目的是打造一个高效的科技成果转化生态,加速成果、人才、资金等关键要素的聚集和流转,促成创新链、产业链、资本链的深度融合,进而培育出更多更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最终实现科技强省、强国的伟大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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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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